石家庄1:员工10级工伤,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1:员工10级工伤,2023年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和支付工伤的省平均工资是多少,谢谢。
回复:您好,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20]36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6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涉及使用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待遇以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点,逐步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过渡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因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所以今年沿用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14.58元/月)。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回复:您好,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20]36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6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涉及使用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待遇以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点,逐步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过渡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因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所以今年沿用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14.58元/月)。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