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结婚证补办指南
补办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申请条件为:
(一)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二)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四)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补办材料
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
若当事人未获取纸质档案,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异地调档获取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通过共享获取到,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
具体所需材料:
(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附件16.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见附件18),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附件18.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
(六)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补办流程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
(二)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六)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八)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九)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
(十)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时,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件发给当事人。
补办地点
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
点击查看:石家庄市各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及电话一览
补办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从2015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将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在石家庄市各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包括补领婚姻登记证)均为免费对象。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